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03民初179号
原告:匡某,女,汉族,1993年7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原告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匡光银、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被告相识。2013年9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原告于2013年底得知被告在婚前隐瞒其与她人已按农村风俗结婚并有一子的事实后深感愤怒,但仍未做深究。可被告却与前女友电话经常聊天,保持密切的关系,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又不愿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2018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并分居,且婚生女张某一直由原告抚养。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如请。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每年抚养费分三期给付,即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各支付2400元;3、孩子上学、生活状况被告知情,每次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时候,要看到孩子在家;4、孩子医疗费,报销后凭票据各承担一半;5、原告父母借被告16000元,要求返还;6、原告要每隔一段时间将孩子生活的照片和视频给被告母亲;7、若原告再婚,要求将抚养费降低为200-3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曾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4、判决书,证明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情况。原告质证: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结合庭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得知被告曾与他人按农村风俗结婚并有一子的事实,双方遂产生隔阂;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8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缺乏沟通,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第二次诉请离婚,距离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已过去近一年时间,两人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离婚的决心,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张某现已年满五周岁,原告要求抚养,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结合被告的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父母借被告16000元,要求返还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亦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支持,若相关债权债务成立,被告可提供证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案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2014年1月18日生)由原告匡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婚生女张某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匡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行
书记员袁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份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