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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行初15号

刘国胜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刘国胜;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2行初15号 原告刘国胜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答辩,无法确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本案被告为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