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2民初966号
原告:吕秋玲,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鑫,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王忠显,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福有,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吕秋玲与被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刘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吕秋玲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秋玲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吕秋玲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