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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民初966号

吕秋玲与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刘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秋玲;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刘福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2民初966号

原告:吕秋玲,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鑫,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王忠显,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福有,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吕秋玲与被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刘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吕秋玲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秋玲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吕秋玲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