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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4号

凤心愿与马义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心愿;马义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4号

原告:凤心愿,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马义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凤心愿与被告马义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马义超下落不明,依法应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