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4号
原告:凤心愿,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马义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凤心愿与被告马义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马义超下落不明,依法应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