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257号
原告:王飞,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312线钢城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531273128。
法定代表人:王懂东,经理。 原告王飞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飞负担。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郑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