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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1257号

王飞与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257号

原告:王飞,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312线钢城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531273128。

法定代表人:王懂东,经理。 原告王飞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飞负担。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郑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