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26民初4405号
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斌,男,汉族,系职员,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农民。
被告:宋晓洁,女,汉族,农民。
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张文学、宋晓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学、宋晓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024.67元及利息37924.15元(此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其余利息自2018年11月17日开始按信用社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7日张文学、宋晓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1月10日,贷款本金和利息经信贷员多次催收,截止到2018年11月16日尚欠贷款本金48024.67元利息37924.15元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在法定期间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7日张文学与原告签订农牧户生产性贷款合同,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1月10日,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月利率为11.5‰,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二被告系夫妻。贷款本金和利息经信贷员催收后于2015年1月28日偿还本金92.47元,于2015年9月20日偿还本金1882.86元,余欠本金48024.67元及借款利息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张文学、宋晓杰结婚证复印件、宋晓杰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农牧户生产性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核查确认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学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24.6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晓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的借款用途为农牧户生产性贷款,故被告宋晓洁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学、宋晓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024.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为37924.15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1月17日开始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7.25‰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 振 国
审判员 王 伟 娟
审判员 吴 宗 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