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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293号之二

周梅、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梅;王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7293号之二

申请人:周梅,女,198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

申请人:王宝,男,1970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周梅与被申请人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72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宝在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周梅于2018年07月27日申请继续冻结,担保人杨洋继续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梅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宝在本院执行应获得的执行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周梅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 二、对担保人杨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杨洋保管和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物权上负担行为,实施以上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不得实施隐匿、灭失、毁损等其他导致查封物查找不到、灭失和贬值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秦 枫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