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146号
原告:乌力吉巴图,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系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凤蕊。
被告:沈祥礼(又名沈敏),男,34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乌荣格根,女,35岁,蒙古族,系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原告乌力吉巴图诉被告沈祥礼、乌荣格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力吉巴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海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