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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刑初13号

王雄、庄海涛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王雄;庄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5刑初13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雄,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抓获,暂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2018年9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海涛,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抓获,临时寄押于宁波市看守所,2018年9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雄、庄海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雄及其辩护人王娟、被告人庄海涛及其辩护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8月25日,在被告人王雄的提议下,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和张俊杰(另案处理)相约在确山见面并准备抢劫。8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张俊杰在确山县东汽车站门前乘坐赵某的白色大众牌轿车到石滚河街,后三人在石滚河镇一建筑工地内等待天黑时抢劫,张俊杰因害怕跑掉。王雄、庄海涛以乘车名义将赵某约出来,又以接朋友为由将赵某骗至石滚河镇偏僻的田地里,庄海涛手持一把玩具枪威胁赵某,与王雄一起将赵某使用宽胶带捆绑并抢走现金700多元。庄海涛拿一把刻刀将赵某大腿、胳膊及后背扎伤逼问赵某银行密码,取走赵某一张银行卡内的900元现金。后王雄、庄海涛二人将赵某挟持至陕西省柞水县一山腰处弃车逃跑。

二、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雄和庄海涛在安徽省全椒县火车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因发动机故障将车遗弃。经鉴定:该车价值4666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手机微信截图,检查笔录、诊断证明,出警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程某、朱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张某的陈述,同案人张俊杰的供述,被告人王雄、庄海涛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雄、庄海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海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庄海涛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2018年8月25日,在被告人王雄的提议下,被告人王雄、被告人庄海涛和张俊杰(另案处理)相约在确山县城见面并准备抢劫。8月26日中午,王雄、庄海涛、张俊杰在确山县东汽车站门前乘坐赵某的白色大众牌轿车到确山县石滚河街,期间庄海涛要了赵某的手机号,后三人在石滚河镇一建筑工地内等待天黑时抢劫,当日晚张俊杰跟赵某电话联系诱骗其到石滚河街后中途离去。后王雄、庄海涛以乘车名义跟赵某联系,又以接朋友为由将赵某骗至石滚河镇偏僻的田地里,庄海涛手持一把玩具枪威胁赵某,与王雄一起将赵某使用宽胶带捆绑并抢走现金700多元,庄海涛拿一把刻刀将赵某大腿、胳膊及后背扎伤逼问赵某银行密码,取走赵某一张银行卡内的900元现金。后王雄、庄海涛二人将赵某挟持至陕西省柞水县一山腰处弃车逃跑。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述:我在确山县跑顺风车滴滴出行,2018年8月26日,我的白色捷达豫Q×××**停在确山县东汽车站外,中午12时许过来三个小伙子,让我将他们送到石滚河镇找他战友玩。到石滚河,下车时,有个小伙说晚上9点多让我来接他们,并且拨打我182××××****留了电话。到了晚上7时20分左右,那小伙用石滚河镇小卖部的电话又打电话让我过去接他们,我开车到石滚河镇上等了半小时,没有等到人,我回拨过去,一个小卖部的女的接电话说有人买东西用她的电话打的,人已经走了。过了一会儿,一个小伙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石滚河大转弯等着,我开车找到他们,当时只有两个小伙在路边,他们说还有一个小伙没过来,又等了十几分钟,之后他们便上车让我往南边走田间小路去接那个小伙,他俩下车等,等了有一个小时,也没见那个小伙来。我让他们催一下,这时其中一个肤色较黑,带着眼镜的小伙上到副驾驶室,用一个硬梆梆尖的东西对着我胸口说是枪,另一个白白的小伙在我驾驶室门外堵着车门,副驾驶那个小伙问我要3000元钱,不拿就不让我走。我说我没钱,这时那俩小伙就用透明胶带缠住我的嘴、双手和双腿,并用东西蒙着我双眼。他们把我抬到后排,肤色白的小伙开车走,肤色黑的小伙开始翻我的包,翻出来730元现金、三张银行卡(一张工行卡,两张邮政卡)。他们逼问我银行卡密码,我不说,黑肤色小伙便用尖尖的东西扎我的肩膀和大腿,我就把我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们了。他们转走我工行卡中900元钱。8月27日早晨,那俩小伙让我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叫拿10万元钱来。我说家里没钱,他们继续让我联系拿钱,还说联系不上就让我闺女过来。我看到两个路人,我打开车门求救,那俩小伙将我拉回来叫我别叫,并扇我的嘴。之后他们说赶紧走,便开车到这个山沟里,他俩下车逃进山里了。之后我就下车呼救,路边地里有老两口在收庄稼,他们过来让我去派出所报案。2、证人程某证实:2018年8月27日早晨大约8点多,我去柞水县红岩寺镇大沙河朱家沟给我家的毛栗树打农药。大约9点多,我看到两个陌生年轻人从我身边经过,一个高点,一个矮点,都是体型偏瘦、年龄大约在三十岁往下,其中一个还提了一个塑料袋,他们往祝家槽方向走了。我当时还以为那俩人是上山捡毛栗的。到十一点左右,我下山遇到村支书黄传德和镇上派出所的人,黄传德问我在沟里遇到两个人没有,我说遇到俩小伙子。后来我听说在朱家沟发生抢劫案了,两个坏人跑了,我想跑了的两人应该就是我在山上碰到的那两个人。3、证人朱某证实:8月27日早晨我和我老伴俩人在朱家坡地里栽大蒜,9点左右,从沟口进来一辆白色小车停到我地边,我见从车上下来两个小伙子都背着双肩包顺着水泥路朝沟里去了,他们二人一个穿红色上衣,一个穿深蓝色上衣。紧接着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我见那女的双手被捆着,嘴也被封着,朝着沟里连吼带哇。过了一会儿,那女的把手上和嘴上的东西弄掉了,朝我们喊“救命”,对我们说她被那俩小伙子绑架了,问我要电话报警,还说她被扎出血了,还被抢走了银行卡。我们当时没带电话,便把她带出大路,遇到程秀斌,借他的电话向派出所报警了。4、证人孙某证实:我妈赵某平时开着一辆牌号为豫Q×××**的白色捷达轿车在确山县城跑车。2018年8月27日9时许,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34××××****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接听后那边是我妈的声音,我妈给我说她昨晚被人绑架了,让我赶紧给我爸说找一个邮政储蓄本去取钱,并让我加这个手机号码的微信,等会给我发地址。我挂掉电话之后就加了该号码的微信,对方昵称“斌”,对方给我发了一个商洛市柞水县红岩寺鬼门关的地址,还有一段我妈的语音(“你收到了呗”),我回了一句语音,然后就打110报警了。报警之后一个微信号为×××,昵称“平凡的离殇”加我好友,还给我发了一个短信说“我是派出所民警,你妈妈有事跟你说,”我没有回复他。5、同案人张俊杰供述:2018年8月23日,我在qq上一个叫“负债上岸群”里认识了一个叫“农夫山泉”的男的,QQ号是:33×××03。他给我说他有活,“活”就是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只要来钱快的就行,具体做什么,当时没有说。他那边有两个人,问我敢不敢干,我说敢干,他让我去安徽,我跟他说我是河南的,那个男子就让我来驻马店。2018年8月25日凌晨4时许,我从新乡市乘坐火车到驻马店市,然后又从驻马店市乘坐班车到确山县城,我是上午8点多的时候到确山县城,到了以后我在QQ上给那个叫“农夫山泉”的男的发信息说我到确山了,他让我先找个旅馆住下,说他们晚点到。我在确山县城火车站左边有几百米的一个棉麻招待所开了一间房间住了下来。下午5点多的时候,那个QQ昵称叫“农夫山泉”男的带着另外一个男的找到我,我们在宾馆休息了一会,就到外面商量着去西宁绑架的事情,那个QQ昵称叫“农夫山泉”的男子说先在确山县抢一个出租车司机或者是私家车拉客的司机,抢点路费后再去西宁,我和他们两个在确山县火车站附近转了几圈,他们想在火车站附近找目标,我跟他们说我不干了,我就先回宾馆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两个也都回到了宾馆。我们三个都是在那个叫“棉麻招待所”的宾馆住,但是我和他们两个没有在一个房间,我回到宾馆后的半个小时左右,那个QQ昵称叫“农夫山泉”的给我发信息说,他们两个没有找到车,也回宾馆了。第二天上午(2018年8月26)的时候,那个QQ叫“农夫山泉”的给我发QQ信息说,一起到汽车站旁边找个车去下面的镇上,晚上再搞,我就和他们一起出去了。我们三个人在11点多的时候,在确山县我们住的棉麻招待所左边几百米的一个汽车站旁边找了一辆白色的大众牌轿车,那个QQ叫“农夫山泉”的男子在驾驶后座坐着,和他一起来的带眼镜的男的在副驾驶坐着,我在副驾驶后面的座位坐着,开车的是个女的,在路上的时候那个戴眼镜的男的跟那个女司机要了电话号码,我们就坐车到了确山县城下面的一个镇上,我们三个在那个镇的街上下的车,当时因为他们两个身上的钱不够,我给了那个女的80元现金的车费。下了车后,我们在那个镇旁边找了一个工地上的两层楼,在第一个房屋二楼的房间内打扑克,打牌期间我们三个人商量,晚上把那个女的叫过来,那个QQ叫“农夫山泉”的说,他知道一个人少的地方,等那个女的开车过来后,找个去拿东西的借口,把女司机带到那个人少的地方,他还跟我说因为我是第一次,让我坐在副驾驶后面看着,还说他们两个把人绑了以后,让我开着车上高速往南阳的方向走,他们两个就把人绑到后座上给她要钱,要完钱后找个偏僻的地方把人放了。期间我们还在镇上买了一些零食和水,打牌的时候就边打边吃一直玩到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给我朋友打电话说有两个人准备带着我去抢钱,我朋友还劝我说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让我回家。到6点多的时候,因为我心里害怕,也不想和他们一起干,我趁着他们两个不注意的时候,我自己就从那个镇上坐车回到确山宾馆里。我和那个个子高的男的,都是因为在网上玩龙虎斗输钱了,那个个子高的说他输了70多万,我输了20万左右,干这些东西都是为了挣钱快。我们三个人是QQ昵称叫“农夫山泉”的男的提出来要做绑架或者是抢劫的事情的。他们计划着绑架确山那个女司机的那天,我因为害怕跑了,就没有跟他们二人再联系过了。6、被告人王雄供述:2018年8月二十几号的一天,我在QQ“老哥上岸群”里认识了一个河南的男的,他因为赌博在欠了几十万,我和他在网上聊天的时候就说,我这边有两个人一起搭个伙,去干绑架、抢劫赚点钱。因为我当兵的时候来过确山参加军演,对确山比较熟悉,我们就约定好在确山县城见面。庄海涛是我在2018年8月10号左右通过QQ里的“老哥上岸群”认识的,我们两个没有什么关系,就是临时搭伙,要干绑架或抢劫赚点钱。他有三十多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左右,短发,江苏人,当天我们在确山作案的时候他上身穿黑色的短袖、下身穿一条牛仔短裤,背了一个双肩包。8月底的一天,我和庄海涛从宁波到确山县城,那个河南的男子在火车站附近找了一家旅馆等着我们,宾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就是一个小旅馆,在火车站旁边。我登记了,登记的是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是我瞎编的。我们三个见过面后就在确山县城转悠,寻找绑架的目标,转了几圈没有找到,然后我们又到火车站想找一个黑车司机干抢劫,结果也没有找到,那个河南的男子自己先回旅馆了,我和庄海涛在外面抽了两支烟后也到那家旅馆开了个房间住下了。第二天早上的时候,那个河南的男子说不想干这些赚钱不多的活,庄海涛说我们两个人办不成事情,庄海涛就跟河南的男的谈了一会,河南的男的愿意跟着我们继续干。然后我们三个人在确山县城一个地下道汽车站门口找了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司机是个四十多岁的女的,我们三个人坐车到了石滚河镇,当时庄海涛在副驾驶位置坐着,我在驾驶员后面坐着,河南的男的在副驾驶后面坐着,在半路上的时候我们三个人以假装上厕所的名义下车商量了一下,庄海涛说白天的人太多,不好搞,要个电话号码,晚上让她过来接我们的时候搞,我们两个都同意了。我们上车后庄海涛给那个女司机要了电话号码,我们三个人在石滚河大桥北边三四百米的地方下的车。我们三个人在石滚河街找了一个建筑工地,工地上有刚盖好的二层楼房,我们三个人在第一间的二楼,庄海涛在石滚河街上买了一些吃的,还有两副扑克,我们三个人在房子里玩了一下午。晚上的时候河南的那个男子出去在街上又买了一些东西,然后给那个女司机打了个电话,让那个女司机晚上9点的时候到石滚河街上接我们。河南的那个男的回来后,我就到一旁去给家里打电话,电话打的时间有点长,然后庄海涛过来找我问那个小子呢,我们两个就发现那个小子偷偷的跑掉了。我和庄海涛从建筑工地出来后就沿着来时的路往回走,走了没有多远,我们两个发现旁边有一个老大爷,我借了那个大爷的手机给那个女司机打了个电话,那个女司机说已经到石滚河街了,说她开着双闪。她接到我们后,庄海涛说还有一个人没有过来,让女司机等一会,过了一会,那个女司机问在什么地方怎么还没有过来,我就用手随意的给她指了个方向,那个女司机说要不开车去接一下,然后她开着车就往我手指过的方向走,走到了一个田地旁边的叉路口,那个女司机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说我也不知道他具体在什么地方,那个女司机说那就在这里等一下吧。这个时候庄海涛拿着一把黑色玩具枪顶着女司机的腰,给那个女司机要钱,说没有钱吃饭了,借点钱用用,那个女司机说没有钱,还想下车跑,我们两个把女司机拉住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宽胶带把女司机的双手绑了起来,然后我和庄海涛把女司机抬到后座上,庄海涛在后座上拿着胶带绑那个女司机,我把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拽下来摔坏后扔到旁边的玉米地里了。然后我开着车往陕西的方向走,庄海涛在后座上翻那个女的包,翻出来700元钱左右,还有几张银行卡,庄海涛跟那个女司机要银行卡密码,刚开始那个女司机不愿意说,庄海涛用一把刻刀扎了那个女司机胳膊、大腿和后背,那个女司机把密码说出来后,我在刚进南阳市的一个乡镇上的一个ATM机上取了900元钱。然后我开着车继续往西走,路上的时候我把庄海涛和那个女司机放到一个建筑工地上,我开着去加了200元钱的油,接上他们后我们就上高速往陕西的方向走,中间的时候我到服务区买了两盒烟和一些吃的,然后开着直接到陕西省柞水县了。到柞水县后我在一个河边停了一会,那个女司机看旁边有个人就喊了一声抢劫了,我开着车转了个弯就顺着一条水泥路上山了,上了以后发现前面的路过不去,我把车调个头以后就停在那个山上的路上,我和庄海涛收拾了一下,因为怕女司机报警,我把那个女司机的三部手机放在路边上,我们两个就向山上跑了。我们两个动手绑她的时候,我用胳膊勒她的脖子了,庄海涛给她要银行卡密码的时候用刻刀把她的后背、胳膊和大腿扎伤了。刻刀是我在宁波的时候买的,胶带是庄海涛买来的。在南阳市时我戴帽子、口罩和手套取的钱。抢来的钱我们两个没有分,我们两个一起买车票、住店、吃饭用完了。逃跑后,我们两个从柞水县城坐车去的西安然后到咸阳坐火车到兰州,但是我们两个在武威下的车,从武威到西宁,从西宁到兰州,在兰州的时候因为我身上没有钱,我把自己的一部华为手机卖500块钱,然后辗转白银、中卫市、中宁县(在中宁的时候我给家里要了25000元钱),又到吴忠市、银川市、石嘴山市、乌海市后到内蒙古包头,在包头的时候我们住了一天,我们两个就分开了。2018年9月18日,我被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抓住了。“农夫山泉”是我的网名,抢劫是我提出来的,我让庄海涛买的玩具枪。7、被告人庄海涛供述:2018年8月2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王雄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在确山县城一个地下道附近汽车站门口找了一辆白色轿车,开车的是个女的。因为另外一个男子是河南本地人,他上去跟那个女司机谈的价格,到确山县石滚河乡80块钱,然后我们三个就坐上车去石滚河,当时我在副驾驶坐着,王雄在驾驶员后面坐着,另外一名男子在后排的一旁坐着。在去石滚河的路上我下车上了个厕所,王雄跟着我下了车,我跟王雄说白天我不敢去抢,不行就把女司机的电话要下来,要干的时候晚上干,然后我在车上给那个女司机要了电话号码,我们三个在石滚河乡的街上下的车。王雄带着我和另外一名男子在石滚河街上找一个建筑工地,工地上有刚建好的两层房屋,我们三个人在第一间二楼的房间内,然后王雄让我去街上买点吃的还有两副扑克牌,我们三个在房间里打扑克直到下午五六点钟。王雄让另外一名男子给那个女司机打电话,还让他在街上又买了一些吃的,那名男子买东西回来的时候给我们说给那个女司机打过电话了,那个女司机愿意晚上9点过来接我们,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在房间里等天黑,到天黑的时候那个男的偷偷的跑掉了。王雄有二十多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内蒙古人,当过兵,他说当兵的时候来确山县参加过军事演习,对确山县城和石滚河乡比较熟悉。我和王雄通过QQ一个叫“老哥上岸群”的QQ群里认识的,还是王雄加的我的QQ,他的QQ昵称叫“农夫山泉”。他在网上跟我说有赚钱的路子,约我在宁波见面,我们两个在宁波见面后,他说带我去西宁搞抢劫,还说搞好后就直接上岸了。因为人手不够,他在河南确山联系了一个人,我就和王雄一起从西宁到的确山县城,见到了另外一名男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王雄说的赚钱的路子就是搞抢劫,来钱比较快。“上岸”的意思是,因为我在网上赌博欠了二三十万,上岸的意思就是能把欠的钱还完。我不知道另外一名男子叫什么名字,他是河南鹤壁市人,三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体型偏瘦,当时上身穿一件灰色的短袖。我们三个都是2018年8月25日到的确山,那个男的比我们先到的,我和王雄是25日下午到的,当天晚上我们三个在确山县城转了几圈,寻找一个我们抢劫的目标,然后我们三个在确山火车站站了一圈,准备找一个黑车的司机,结果我们没有找到目标,另外一名男子带我们到他住宿的宾馆,然后王雄就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和王雄住在同一个房间内。第二天的时候找的那个女司机为目标,实施的抢劫。我们两个找不到另外一个男的,王雄一直用QQ给他发信息,那个男的也一直没有回,我们两个就知道他跑了。我和王雄从那个建筑工地的房子出来沿着来的路往回走,在路上的时候我给王雄说我也不敢干了,王雄就威胁我说,要是我托他的后腿,他弄死我,我心里比较害怕,就一直跟着王雄。我一直跟王雄说不想敢了,想办法借点钱回家。王雄说不知道那家伙跟那个女司机打电话了没有,还说再跟那个女司机打个电话,要是那个女司机不来我们就不干了,要是来的话就干。王雄在石滚河街上找了一个路边的人借了手机给那个女司机打了电话,那个女司机说她已经过来了,车子在街上打着双闪等着我们。我和王雄在街上找到女司机后,王雄跟女司机说还有一个人在另外一个训练基地没有过来,让女司机等一会。过了一会,女司机问我们那个人怎么还没有来,王雄说要不你开着车过去接他,我在副驾驶坐着,王雄在驾驶员后面坐着,王雄在后面跟那个女司机指着路,把那个女司机带到一个比较偏僻的田地边上,让女司机在路上再等一会,那个女司机在车上接了一个视频,那个女司机把视频挂断后我和王雄就开始抢劫。我从事先准备的手提袋里拿出来一把玩具枪顶着女司机的腰,那个女司机问我是不是枪,我说是枪,那个女司机问我你们干嘛,我跟女司机说我们兄弟没有钱了,想抢点钱用用。那个女司机给我们说,你们两个年纪轻轻的,好好的找份工作,不要干这个,然后王雄从后面抱着女司机的脖子,那个女司机就开始挣扎,我和王雄摁着女司机把她的双手用事先准备好的宽透明胶带绑了起来,然后我们两个把女司机弄到车后排,又用透明胶带把女司机的脚也绑住了。然后我就拿着女的手提包开始找钱,王雄把她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拿下来砸碎了,我在包里面找到了700多块钱后就准备走,王雄就上去开那个女的车,我问王雄干嘛,王雄说那个女司机喊救命了,这个地方不能长时间呆,要把车开走。王雄在前面开车,我和女的在后排坐着,我在车上找了一条毛巾把女司机的嘴堵上,又用胶带缠了几圈,王雄开着车就往南阳方向开,让我给那个女司机要密码,那个女司机不愿意给我说,王雄在前面很不耐烦的让我赶紧问,还递给我一把刻刀,那个女司机还是不愿意给我说密码,我就拿着刻刀在那个女司机的背上、腿上扎了几下,那个女司机就把银行卡密码说出来了。王雄找了一个地方拿银行卡取了900元钱,然后找了一个偏僻的地方,把我和女司机放下来,王雄开着车去加油,加完油后过来接的我们,之后王雄就开着车上高速了。在高速的时候王雄在服务区买了一些吃的,然后王雄开着车一直到陕西省柞水县的一个山上才停下,当时我在车上睡着了,王雄在翻看女司机的手机,那个女司机趁我们不注意把车门打开准备跳车的时候就被我们两个拉回来了。然后王雄开着车往山上走,走到一半的时候发现前面没有路了,王雄把车子掉个头往山下走,因为车子没油了,我和王雄把车子停下,把车子上的东西收拾一下就往山上跑了,没有跑到山顶的时候我们就听见那个女司机喊被绑架了,我们两个把我们随身带的东西,除了手机和钱都扔掉,然后就跑了。玩具枪是我在溧阳花12块钱买的,是一把黑色的塑料玩具枪。刻刀是王雄在宁波买的,刻刀有十五公分左右,是刻印章用的;透明胶带是我在溧阳买的。这些东西是王雄让我买的,抢劫的时候用得到。我们实施抢劫刚开始的时候没有戴口罩和手套,就是王雄开车的时候戴的手套和口罩,我从头至尾没有戴过口罩和手套。我和王雄在柞水县逃跑的时候,将抢劫用的刻刀、透明胶带、口罩和手套扔在山上了。我们一共抢了那个女司机1600多元钱,其中,我在包里面拿了700多元,王雄用银行卡取了900元。抢来的1600多元钱我们两个也没有分,王雄加了200块钱的汽油,又交了一些高速路费,剩下的就是我们两个一起买车票、住宿、吃饭用完了。车是王雄开着的,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开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我和王雄从柞水县逃跑后去了西安,从西安到武威,从武威到西宁,从西宁到兰州,从兰州到白银,从白银到中卫,从中卫到宁夏,从宁夏转到乌海又到内蒙古包头,我和王雄在包头分开。分开后我从天津到上海又到宁波,在宁波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抓住了。8、孙某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微信截图内容为“斌”(微信号:×××)向孙某微信发送一个“商洛市柞水县红岩寺鬼门关”的位置信息,孙某向其询问“想要多少钱?”,并说“不要伤害我妈妈,我们正在筹钱”;通话记录截图显示“9时58分,134××××****”的通话记录。9、检查笔录、诊断证明证实,经诊断赵某伤情为:1、左肩、右大腿刀伤;2、颈部挫伤;3、双手腕部擦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10、确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确)公(物证)鉴(法医)字[2019]06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赵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11、出警经过证实柞水县公安局红岩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红岩寺镇大沙河村朱家坡通村水泥路与S307省道交叉口发现赵某,其脖子处缠绕有一条透明胶带和一条白色毛巾,抢劫现场停放一辆豫Q×××**号白色轿车。1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及同案人张俊杰互相辨认的情况,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王雄、庄海涛进行辨认的情况。1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及同案人张俊杰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14、户籍证明及抓捕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雄、庄海涛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二、盗窃罪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在安徽省全椒县火车站附近,将张某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因发动机故障将车遗弃。经鉴定:该车价值4666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我是跟着陈某来报警的,我是丢失的面包车户主。这辆面包车平时停放在金色阳光小区内,偶尔拉货用一下,一般都没有用过。这个车子我主要买来送外卖的,因为没有空调,夏天就没有用。车子是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照为皖M×××**,颜色为银灰色。车子有两把钥匙,我自己一把,另一把平常就放在陈某那里。2、证人陈某证实:2018年8月22日12时许,我开着禾田麦语面包店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全椒县高铁站西侧的停车场,我把面包车停放在停车场北侧树下面,把车门锁了后我就乘坐当天13时39分的G7234高铁去南京了。8月24日21时许,我坐高铁回全椒后,发现停在火车站西侧的面包车不见了。这四五天我一直在寻找也没有找到,然后我就到宝林派出所报案了。车子户主是张某,他是禾田麦语面包店的老板。面包车车牌号皖M×××**,颜色是银灰色。3、被告人王雄供述:2018年8月底的一天,因为实施抢劫没有交通工具,我和庄海涛在安徽省全椒县火车站附近偷了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后来车坏了,我们把车随手扔在公路边了。4、被告人庄海涛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告人王雄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5、确山县价格认定中心确价认字(2018)1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666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雄、庄海涛的亲属各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3133元、缴纳罚金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雄、庄海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雄首先提出犯意,联系其他同案人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指挥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庄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雄、庄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庄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应实行数罪并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雄、庄海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庄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三、二被告人退赔损失款6266元发还被害人赵秀兰1600元,发还被害人张昕4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贾新生

人民陪审员  李 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