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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5执752号

曹恩平、孙朝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恩平;孙朝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曹恩平,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孙朝圣,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聪与被执行人陈永华、宜昌南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5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田育建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