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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1584号

王素梅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素梅;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1584号

原告:王素梅,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

法定代表人:贾贵忠,总经理。 原告王素梅诉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素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明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燕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