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123号
原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萍。
被告:陈言桥,男,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40719211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言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
审判长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张成贵、
人民陪审员邓昭元。
审 判 长 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
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