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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23号

原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言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言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123号

原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萍。

被告:陈言桥,男,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40719211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言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

审判长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张成贵、

人民陪审员邓昭元。

审 判 长  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

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