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贾秉臣,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高心文,女,汉族,1940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13092。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图书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申请执行人贾秉臣、高心文与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423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军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