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2400之二
原告:权威,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剑,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传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杨志权,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卿,安徽。 原告权威与被告钱传顺、杨志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2018)皖1004民初889号杨志权与王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善锋、黄山市徽州通达运输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且已对涉案摊铺机的损失进行了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以(2018)皖1004民初88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决定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