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6号
原告: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二街**。
法定代表人:玉会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保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黄科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詹晓丽,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保华、黄科泳、詹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覃慧媛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