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08民初406号

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保华、黄科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科泳;詹晓丽;郑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6号

原告: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二街**。

法定代表人:玉会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保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黄科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詹晓丽,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保华、黄科泳、詹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覃慧媛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