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24民初272号原告陇川县荣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莲花,系公司董事长。地址:陇川县章凤镇龙凤路中行家属区91号。被告黄永安,男,汉族,住陇川县。
原告陇川县荣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川县荣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陇川县荣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蒋翠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