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90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娜,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栓,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生杰,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娜因与被申请人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德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娜申请再审称,原审不予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一人审理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王娜与银座德州公司首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王娜为证明入职银座德州公司的时间,提交了“德州店2017年三八节福利汇总表”照片、2009年11月起的“银行工资流水”,因银座德州公司对以上王娜提交的的证据均不认可,且王娜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在银座德州公司工作,原审不予认定王娜与银座德州公司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阅二审卷宗,二审采取一名法官调查、询问的方式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王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董运平
审判员 王 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