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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执4719号

飞虎科技有限公司、郭远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飞虎科技有限公司;郭远新;朱建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4719号

申请执行人: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17661412。

法定代表人:鲁献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钟一斌(实习),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远新,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朱建桃,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远新、朱建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7339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