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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2672号

王保瑞、吴百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保瑞;吴百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2672号申请人王保瑞,男,回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吴百慧,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王保瑞与被申请人吴百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百慧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曲苑风和.天洋城广场3#公寓XXXX室房屋(房权证号:燕字第**),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百慧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曲苑风和.天洋城广场3#公寓XXXX室房屋(房房权证号:燕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