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126民初378号

陈继东与刘忠、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继东;刘忠;刘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378号原告陈继东,男,1977年10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刘忠,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刘宽,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陈继东与刘忠、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东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