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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执异18号

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杨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杨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执异1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五一东大街。法定代表赵登彦,该校校长。被申请人杨洋,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18日,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7)民裁字第85号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7)民裁字第85号裁决的申请。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撤回不予执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7)民裁字第85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建兴职业培训学校撤回不予执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7)民裁字第85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刘玉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屈世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