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707号
原告:陈昌华,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林,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琴,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原告陈昌华与被告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昌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琴偿还陈昌华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张琴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张琴因资金需要立据向陈昌华借款2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因陈昌华向张琴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张琴未作答辩。 陈昌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陈昌华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明、张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各一份为证。张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或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陈昌华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陈昌华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0日,张琴向陈昌华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张琴向夜宴娱乐会所董事长陈昌华借款25000元。陈昌华与张琴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9年1月23日,陈昌华以经催讨张琴仍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陈昌华主张张琴向其借款25000元,并提供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纳。陈昌华与张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陈昌华与张琴未约定借款期限,随时可请求张琴偿还借款。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张琴已偿还诉争借款,故陈昌华请求张琴偿还借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昌华与张琴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张琴仍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陈昌华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诉讼,向张琴主张权利,此时,张琴应偿还陈昌华的款项。因张琴未偿还款项,故应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陈昌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陈昌华请求张琴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25000元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昌华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张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莹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庄小玲 速录员 陈曾敏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PAGE 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