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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552号

林海与倪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海;倪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552号

原告:林海,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新,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梦婕,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林坤,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海诉被告倪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海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海琴

人民陪审员  陈楚珊

人民陪审员  范威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