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终26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明霞委托代理人何启华、陈龙,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旭委托代理人刘国友、熊伟,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梁静静上诉人肖明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旭及一审被告梁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肖明霞在收到上诉交费通知书后,在规定交费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诉费用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明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勇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隋凤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