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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民初339号

陈洪宇与海复镇滨海园区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洪宇;海复镇滨海园区卫生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339号

原告:陈洪宇,男,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伟,北京大成(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复镇滨海园区卫生室,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南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宇与被告海复镇滨海园区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蔡中中

人民陪审员  庞素珍

人民陪审员  朱伯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