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黔刑申31号马子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受贿罪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你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3万元,上缴国库。你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仍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申1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的申诉。你仍不服,以“(一)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不足以证明取证程序合法,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你有利的认定;(二)原审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依法提出的调取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不答复,侵害了你的诉讼权利,丧失了法庭审理的公正性;(三)你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作出的虚假证据,本案证人证言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均无法保障,依法均应排除;(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影响定罪量刑,依法应当纠正;(五)原审违法采信有罪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你构成受贿罪并从重量刑对你不公”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关于你所提你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作出的虚假证据,本案证人证言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均无法保障,依法均应排除和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不足以证明取证程序合法,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你有利的认定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取证程序合法,并无刑讯逼供情形。本案对行贿人的调查,在取证时依法进行,告知了行贿人有关权利义务,所作笔录已经行贿人签字认可,且取证的时间、地点系经行贿人确认同意后进行。为查实取证问题,一审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了情况。综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与你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故你所提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原审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依法提出的调取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不答复,侵害了你的诉讼权利,丧失了法庭审理的公正性的申诉理由。经审查,本案二审期间,结合你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并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左继才、刘光富因向你行贿而分别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杨廉海证实向你行贿10万元及受他人教唆后翻供的证言;黄太学关于猫坡小流域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开始以工程措施标段和林草措施(经果林)标段两个标段设定上报后又将林草措施(经果林)标段分为猫坡片区和马中片区两个标段,加上原定工程措施标段按照三个标段重新上报方案,刘光富承接了马中片区标段的证言并予以证实。故你所提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违法采信有罪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你构成受贿罪并从重量刑对你不公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原审查明,你在担任贞丰县林业局局长、贞丰县水利局局长、贞丰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上为黔西南州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左继才、刘光富、杨廉海、曹中臣、刘德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森茂公司10万元及5万元股金、左继才32万元、刘光富35万元、杨廉海10万元、曹中臣6万元、刘德恩10万元,共计108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你所犯罪行、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对你所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