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11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3321(1-8)
法定代表人:杨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6022U。
法定代表人:王占朝,系该公司董事长。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9254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的位于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69号1幢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房产编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1063595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925434元。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查封担保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69号1幢房产[房产编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1063595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