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申艳花,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求安,男,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求合,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潘求安之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求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花撤回对被告潘求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艳花承担。
审 判 长 窦玉巧
审 判 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