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8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建军、王一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崔俊杰,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长城罚决字(2018)第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崔俊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且不符合相关设置技术标准的行为。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城罚决字(2018)第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被执行人崔俊杰送达了长城催告字(2018)第1310号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该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崔俊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且不符合相关设置技术标准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义务处于的加处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尚华雷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