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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8771号

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王余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王余粮;张毛喜;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8771号

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北侧。 经营者:董领,男,1976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经营者,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余粮,男,196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张毛喜,女,197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帅,男,199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董领与王余粮、张毛喜、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余粮、张毛喜、王帅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56000元,王领提供其所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皖F×××××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步强饲料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请求冻结王余粮、王帅、张毛喜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人民币56,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余粮、王帅、张毛喜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5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由申请人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责任; 二、对董领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董领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物权负担,否则,实施以上均为无效;不得实施隐匿、毁损、灭失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毁灭和隐藏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

审判员  王艳侠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竣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