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653号
原告:安晓,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安晓诉被告张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安晓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晓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安晓负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