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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执390号

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崔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崔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渐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阳,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716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0.00元。因被执行人崔阳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胶州市,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丁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