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渐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阳,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716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货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0.00元。因被执行人崔阳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胶州市,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丁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