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8执6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闯,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石建新,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王风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张闯与石建新、王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28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石建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建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祁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