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郭晓凌,女,194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仁泰旅游度假花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案外人:阮军鹏,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郭晓凌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1民初7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关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旅游度假花园5号102室房屋的预售合同优先继续履行,在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预售给案外人阮军鹏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旅游度假花园5号102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晓凌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郭晓凌可持本裁定至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邢艺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