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53号
原告:李久平,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有,男,4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
被告:祁海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赤峰市第四监狱,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平与被告宋有、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李久平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