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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53号

李久平与宋有、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久平;宋有;祁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53号

原告:李久平,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有,男,4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

被告:祁海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赤峰市第四监狱,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平与被告宋有、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李久平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