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880号
原告:张金兰,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倪红泉,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兰与被告倪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打算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张金兰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熊雨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