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30民初12号之一
原告:郑重宁,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永济市XX镇XX村**人,个体户。
被告:杨文权,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重宁与被告杨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重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明
人民陪审员 何会兴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庆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