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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民初12号之一

原告郑重宁与被告杨文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重宁;杨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30民初12号之一

原告:郑重宁,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永济市XX镇XX村**人,个体户。

被告:杨文权,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重宁与被告杨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重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明

人民陪审员  何会兴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庆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