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21行初17号

王娇与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王娇;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221行初17号原告王娇,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41832752-9。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尹溪路**。法定代表人韩万顺,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诉被告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娇于2019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娇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审 判 员  韩 鑫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