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5027号
申请人:桐乡市濮院金多儿针织面料商行,经营场所:桐乡市濮院镇中兴南路物流分拣配送中心朝西营业用房北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Y2994。 经营者:蒋晓燕,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宇,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陆掌清,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金多儿针织面料商行与被执行人陆掌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金多儿针织面料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0913.90元,及案件受理费286.50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陆掌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陆掌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掌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掌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截至2019年4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陆掌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掌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5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吴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