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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81民初284号

王强与庄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强;庄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81民初284号

原告:王强,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系原告王强的父亲。

被告:庄柯文,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王强与被告庄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柯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庄柯文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庄柯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强借款2万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王强2万元,承诺于2017年10月15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被告庄柯文未答辩、举证或质证。

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被告庄柯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庄柯文向王强借款现金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借款于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号前还清贰万元,小写20000。如到期未还款,愿承担王强一切损失。”该借条还记载了被告庄柯文的身份证号码。被告庄柯文借款后,从未还款。

本院认为,该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债务。被告庄柯文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的,应当继续偿还。被告庄柯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庄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还清原告王强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庄柯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齐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