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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执2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振建追偿权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振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意、王存,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振建,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籍贯梅州市梅县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振建追偿权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温振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亦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一、被执行人温振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财富通、支付宝等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存款余额少;

二、被执行人温振建虽开设有证券账户,但未持有股票等有价证券;

三、被执行人温振建未在公安及工商等部门登记有车辆信息或公司信息。2019年3月13日,本院向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温振建的房产登记情况。同日,该局向本院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温振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温振建户口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玉水村民委员会调查,根据该村民委员会干部反映:温振建从部队复员后在银行做了一段时间押运员,因涉及毒品被公安部门追查,以后情况就不知道了;温振建没有财产,未在家乡居住亦未成家,据我们所知,近期好多人打电话向他催债。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振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振建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温振建发出限制消费令,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温振建的相关银行账户,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温振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振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温振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振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梓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