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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恢313号

于丕洲、张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丕洲;张明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于丕洲,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张明,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于丕洲与被执行人张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