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于丕洲,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张明,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于丕洲与被执行人张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