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余世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满足,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上诉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曾小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