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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2254号

靳某1、白某等与靳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靳某1;白某;靳某2;靳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民初2254号

原告:靳某1,男,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法定代理人:白某(系靳某1配偶),住荥阳市王村镇西大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普,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白某,女,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荥阳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普,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靳某2,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荥阳市/div>

被告:靳某3,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div>原告靳某1、白某与被告靳某2、靳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某1、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靳某2、靳某3分别于每月20日前各支付靳某1、白某赡养费(含生活费、护理费等)2500元;2.要求靳某2、靳某3平均承担靳某1医疗费24834.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靳某2、靳某3负担。事实和理由:靳某1与白某系夫妻,生育靳某2、靳某3二人,现已近80岁,年迈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开支。2018年8月,靳某1因肠梗阻入院治疗,××症,除医保统筹支付外,支出医疗费24834.59元,现生活不能自理,需雇人护理。靳某2、靳某3均已各自立户,且靳某2名下有企业,而靳某1与白某的赡养问题未得解决,故诉请法院处理。靳某2辩称,自1991年起至2017年的20多年间,一直由靳某2照料父母的生活,提供人际往来的礼品等费用,出资改善居住环境,并负责办理了祖母的丧事。后因家庭矛盾,村委出面调解,只是当时无钱支付老人的医疗费,没有说不给,要求轮流赡养老人。靳某3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靳某3认可父母的请求。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靳某1与白某不同意子女轮流赡养,结合二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等,本院确定靳某2、靳某3每人每月支付二人的赡养费为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靳某1支出的医保报销以外的医疗费24834.59元,有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在卷为凭,靳某2、靳某3无异议,靳某1要求靳某2、靳某3二人各半负担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靳某2、靳某3分别于每月20日前各支付靳某1和白某二人赡养费2000元;

二、靳某2、靳某3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靳某1医疗费12417.3元;

三、驳回靳某1、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靳某2、靳某3各负担1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曾涵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