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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3651号

王殿钦与赵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殿钦;赵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651号

原告:王殿钦,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王殿钦与被告赵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殿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钦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殿钦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荆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