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651号
原告:王殿钦,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王殿钦与被告赵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殿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钦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殿钦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荆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