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村。
法定代表人:姚纪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河阳镇兴达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秋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原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丹阳界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五峰山路****。
负责人:何中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6元,减半收取14508元,由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许宏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