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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财保6号之一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被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荣景大厦**楼****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83800N。

法定代表人:宋威。

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51545H。

负责人:宛敏。 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9)赣0702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28×××44账号的存款计人民币123万元。被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19年4月1日,赣州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28×××44账号的存款计人民币123万元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清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钟凌

书记员  杨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