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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辖5号

原告吴胡雄与被告蔡国辉民间借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2019)湘11民辖5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胡雄与被告蔡国辉民间借贷一案,经研究,通知如下:因本案被告蔡国辉系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便于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此案由你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