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04民初749号
原告:刘俊峰,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园,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学文,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
被告:张嘉,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诉被告谢学文、张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9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宋丽华
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贾延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铎
书记员闻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