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民初369号
原告:厉叶宾,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法定代表人:陈代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哲,该公司职员。
原告厉叶宾与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